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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
2009-02-27 21:33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推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全省市场运行监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和省商务厅《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商发〔2005〕515号)、省商务厅、财政厅《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陕商发〔2008〕226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是指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内容、项目和方法,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市场运行监测考核工作在省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调节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市场运行监测工作有明确的分工,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配置有效工作设备;要按照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要求组织建立本辖区市场运行监测网络;要重视对样本企业信息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从资金、人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取得他们的支持,并及时向省商务厅和当地政府报送有价值的信息和建议。

  第五条 推荐和落实省级监测样本企业(含农村市场监测县,下同)数量情况。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积极扩大监测样本范围,在样本企业的推荐选择上要坚持以下原则:以生活必需品和重点流通企业市场监测为主,努力扩大农村市场监测,有针对性地扩充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合理调整茧丝绸行业监测;以大中型批发、零售商业和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主要类型,兼顾行业、品种和业态;以市(区)所在地、主要县城繁华地段为主,协调城乡样本分布。各行业、各业态的样本企业必须具有代表性、成长性和稳定性。农村市场监测县应充分考虑上报的条件,可与省、市的重要商品储备基地县,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县结合起来。省级样本企业的数量要按照省商务厅的要求,在保证样本稳定、数量扩大的前提下,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优化样本企业结构,不断扩大监测范围。

  第六条 组织管理监测样本企业情况。市场运行监测报表制度是经国家统计局依法审核批准,由国家商务部制发的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报表体系的重要补充。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当地监测样本企业,按照规定的指标体系和报送时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填报或“信息泵”上传有关报表数据。对当地样本企业监测数据上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报和审核检查,及时修改差错,并健全必要的考核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暂时不具备上网报送条件的,应为其转录上报监测数据。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当地被监测的样本企业报送的信息数据必须准确、及时,杜绝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市场运行监测信息。

  第七条 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报告报送情况。

  (一)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当地市场运行的监测,按照四项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陕西省部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及时上报监测到的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并持续报送应急处理过程的有关情况。

  (二)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工作。要以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和被监测对象上报的正式数据为依据,坚持全面分析与专题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反映市场运行的总体情况、运行特点、消费热点、存在问题、趋势预测和对策建议等主要内容。做到内容完整,问题清楚,依据充分,数字准确,文字精炼,建议可行。

  (三)分析报告包括月、季、年度定期报告、黄金周专题报告和市场异常波动临时报告。

  (四)分析报告必须按时上报。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商务厅的时间要求是:月度报告,次月10日前;季度报告,次季首月15日前;年度报告,次年首月20日前;黄金周专题报告按照工作安排的时间要求;市场异常情况临时报告在异常波动情况发生后2小时内。

  (五)分析报告的上报形式以电子邮件为主,辅以传真或信函。

  第八条 省商务厅布置的有关专项调查与市场监测调控工作任务。

  (一)每年6月和12月的300种生产资料、600种消费品市场供求状况与价格变化调查,要按照省厅指定的对象,全面按时完成。

  (二)临时布置的市场专题调查任务。

  (三)协调处理市场异常波动时的调控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公共信息服务情况。

  (一)市级商务预报信息的发布情况。要求各栏目信息无空缺,发布的信息格式符合要求,并且更新及时,达到要求的发布数量。

  (二)向省厅提供当地市场动态信息。

                      第三章 考核项目和方法

   第十条 考核的项目分为4类 12项。

  (一)样本企业管理(满分50分)

  1、样本企业报表上报分为50分(以辖区监测样本企业上报率和上报企业的数据报送率,按2:8加权计算。其中在监测类型划分上,生活必需品占30%,生产资料占10%,百县农村市场和茧丝绸行业各占5%,重点流通企业占50-55%);

  2、样本企业数量及上报率要求实行扣减计算,该项计3分。即:推荐样本数量达不到省厅要求,或确定的样本企业上报率低于90%,扣减该项得分。

  (二)市场分析报告(满分30分)

  1、月度、季度、半年、年度定期分析报告:按时报送共计20分。

  2、黄金周市场报告:按时报送共计10分,其中:节前准备情况计2分,每日动态计3分,综合分析报告计5分。

  3、市场分析报告迟报每次扣0.5分。

  (三)指定工作任务(满分20分)

   1、组织完成布置的市场供求状况调查及分析计5分。

  2、按时完成省厅布置的临时专项调查及市场调控工作计6分。

  3、市场运行监测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管理情况计4分。

  4、企业信息员培训、队伍建设及工作制度建设计5分。

  (四)公共信息服务(实行加分,满分5分)

  1、开通地方商务预报平台,并按照要求提供信息服务计3分;未开通地方商务预报平台,能及时向省厅提供当地市场信息计2分。

   2、及时上报市场重大波动信息计2分。

  3、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未能向上级提供市场信息,市场重大波动信息出现漏报,均不得分。

  第十一条 考核由市场运行调节处根据对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检查、有关考核内容的评比和所在地样本企业的数据上报情况,采取计分制办法进行。以4项12类得分要求确定总分,以总分高低排定名次,年度评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名。

  第十二条 对省商务信息中心下列工作内容按百分制进行考核。

  (一)监测数据的督报与审核,计30分。要求组织专人对全省各类市场监测数据上报进行督促催报和逻辑审核。考核期内,全省各类监测企业数据上报率达不到85%基本要求,每低1个百分点扣减1分;上报数据中出现影响数据汇总和趋势变化的明显差错,每处扣1分。

  (二)“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的维护,计20分。要求保障“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的正常运行,及时更新有关新闻栏目内容;加强与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省内市场监测样本企业的联系,保证市场监测各系统样本企业的登录顺利和数据的成功提交,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对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的工作考核,计40分。要求按规定时间上报对监测样本企业的考核情况,上报时间为:月度考核为次月5日前;季度考核为季后10日内;全年考核为年后15日内。迟报1天扣减2分。

  (四)其他工作,计10分。包括:省级重要生产资料监测样本的管理;配合开展监测业务培训;帮助整理市场监测信息和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按季度进行计分考核,并在“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网”和“陕西商务预报”上通报得分情况。年末依据考核成绩对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信息中心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表彰的方式有:

  (一)年度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和“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全省行业范围内通报表扬;

  (二)对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工作费用资金扶持,具体办法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管理工作开展不力,未达到省商务厅规定基本要求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六条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

  (一)在全省行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抄送所在市(区)政府。

  (二)在当年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活动“最佳市局”“最佳单位”的评选中适当扣分,情况严重者,取消评选资格。

  (三)按照《省商务厅、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降低档次或取消工作费用资金扶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设区市商务(商贸)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和省商务信息中心及其业务主办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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