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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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2-27 21:31 文章来源: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监测样本企业及统计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商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依据商务部颁发的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和省商务厅、财政厅《城乡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陕商发〔2008〕226号)以及省商务厅关于市场专项调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的考核管理,是指省商务厅根据确定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对考核对象信息报送工作的评价及采取的奖惩措施。
第三条 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工作在省商务厅统一领导下,由市场运行调节处负责,省商务信息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内容
第四条 考核的对象为省商务厅确定的省级监测样本企业及其统计信息员和百县农村市场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
(一)为陕西省城乡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系统所执行的,经国家统计局依法批准,由商务部制定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等4项报表制度,以及商务部规定的百县农村市场监测等应上报的统计信息资料。
(二)省商务厅布置的市场专项调查任务、市场调控工作完成情况。
(三)指定安装信息泵试点企业上传数据情况。
(四)企业提供的市场动态、营销分析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的标准和方法
第六条 考核标准
(一)监测数据上报。采用百分制,以考核期内规定上报的报表数、次为计分对象,对企业上报表的时效性和准确性进行量化打分,其中:
1、时效性占60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以网上接收到报表的时间为准),迟报扣分。
考核期时效性得分=考核期上报率×60-考核期迟报扣分之和。
考核期上报率=考核期实际报送表(次)数÷考核期应报表(次)数。
考核期每表(次)迟报扣分=考核期每表(次)时效性得分×每表(次)迟报扣分标准。
考核期每表(次)时效性得分=60÷考核期应报表(次)数。
考核期应报表(次)数为企业在考核期内按规定应该上报的报表表数和次数。
每表(次)迟报扣分标准:迟报半天扣该表当次分的1/6;迟报1天扣该表当次分的1/3;迟报2天扣该表当次分的1/2;迟报3天以上扣该表当次分的5/6;缺报该表当次不得分。
2、准确性占40分,要求按照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量单位及计算方法填报,数据真实,内容齐全,无任何遗漏、差错,数据出现超常变化的要附应有说明,否则扣分。
考核期准确性得分=考核期上报率×40-考核期差错扣分之和。
考核期差错扣分=考核期每表(次)准确性得分×每表(次)差错扣分标准。
考核期每表(次)准确性得分=40÷考核期应报表(次)数。
每表(次)差错扣分标准:企业经营范围不全且附有说明的,不予扣分;数据出现明显差错,但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不予扣分;数据出现明显超常变化,但说明原因的,不予扣分。有明显漏报整列指标的,扣该表当次分的1/2;有明显漏报少量指标的,扣该表当次分的1/8;数据出现超常变化无说明的,扣该表当次分的1/8;数据出现明显差错(如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不符等)扣该表当次分的1/8。
(二)指定的信息泵试点企业在考核期内通过信息泵上传数据实行加分。数据上传率不足85%的不加分;超过85%的上传率但数据上传不完整的,只加1分;完整连续上传数据的,加计3分。
(三)企业参与市场调查和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实行加分,其中:按时完成市场调查工作,加计3分;省厅指定参与而未完成的企业,扣减3分。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及分析的,加计2分。
(四)企业应在监测网络上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企业基本信息资料,对于变更的事项应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资料不全或变更不及时造成联系不畅的,扣减1分。
第七条 考核办法
(一)每类报表制度为一组,分组进行考核,每月打分一次,每季按月平均后公布企业得分情况。
(二)对统计信息员的考核,依据企业报表考核成绩,参考其工作情况,年终择优确定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
(三)对监测样本企业的考核,依据该企业统计信息考核计分情况,结合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信息报送设施配备情况、统计信息员是否相对固定与素质高低等方面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
第四章 表彰和处罚
第八条 省商务厅对考核取得优秀成绩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九条 表彰的方法
(一)实行每月网上通报。考核得分较高和没有上报的企业在监测网相关栏目进行通报。
(二)每季度将企业考核结果在全省商务系统和监测样本企业范围内通报。
(三)对年度全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省商务系统和监测样本企业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先进单位授予“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其主管部门可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中给予适当加分。先进个人授予“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建议所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条 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数据信息的企业和信息员,责令其改正,或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十一条 处罚的方式主要有:
(一)在全省商务系统和监测样本企业范围内通报批评。
(二)建议取消当年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创佳评差”竞赛活动中“最佳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三)通报有关统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责成有关主管部门调整监测样本企业或撤换信息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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